《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昨天正式公布。办法提出,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由单位代扣。机关事业单位还应为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办法还特别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代扣。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属于单位福利制度。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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