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直备受关注。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我省已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养老金并轨政策正式落地。
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完全由财政拨款或单位负担,个人是不用缴费的;而改革后,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单位缴费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
待遇的确定也发生了变化。改革前,退休人员的待遇统称为退休费。一直以来,计发退休费的基本政策是,按照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水平计发基本退休费和退休津补贴;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
待遇的调整机制同样发生了变化。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随在职工作人员工资调整而调整;改革后,则与企业职工统筹考虑,与个人养老金水平、缴费年限挂钩。
另外,在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由原单位按月支付;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支付,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化发放机构发放。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实施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1 谁缴费: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改革后,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那么,具体应如何缴费呢?
此次改革的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改革后,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单位缴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缴费基数如何确定呢?据介绍,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是不可以提前支取的,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政策解读2 咋发放:分为五种不同情况
改革之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如何计发呢?省人社部门共列出了五种存在的情况。
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对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工作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确定待遇计发办法。
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工作人员,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未转入,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最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政策解读3 有补充: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此次实施意见明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也就是说,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除了基本养老金以外,还有一笔职业年金。
据介绍,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具体为: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年金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执行。该《通知》明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将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职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组成。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政策解读4 有变化:劳模不加发退休费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于改革前已经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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