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精神,按照“平稳过渡,确保发放”的原则,广西财政厅多措并举助力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确保过渡期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及时足额发放。
一是归集资金,防范风险。为防范资金风险,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要求,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广西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存个人预缴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归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社〔2015〕148号),要求自治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对代扣代存个人预缴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分别划转自治区本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和自治区社保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归集管理,待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由自治区社保局正式征缴后再进行清算。
二是保障经费,确保发放。由于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以一步改革到位。为确保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2016年退休人员退休费(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广西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发放退休人员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社〔2015〕149号),明确过渡期内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发放退休费(养老金)经费来源渠道:即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纳入自治区社保局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从2016年1月开始,其基本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未纳入自治区社保局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其退休费由单位在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的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单位根据财政经费补助方式(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分别向财政厅申请预算追加或预算调整。
三是主动服务,加强指导。为稳步推进改革,确保发放,广西财政厅主动服务,加强指导。一方面将资金归集和退休费发放等相关工作程序制成流程图,使区直单位及时熟悉便于操作;另一方面,组织召开区直主管部门养老保险改革经费保障座谈会,就经费保障工作进行布置和答疑解惑。同时,指导区直单位做好保发放经费测算统计,及时办理预算追加或调整等工作。
下一步,广西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相关配套办法,加强资金征管,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参保退休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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