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安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从今天起,我省开始实施《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公民发现有关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人社部门举报,举报事项查证属实的,最高奖励5000元。
人社部门应畅通举报渠道
省人社厅相关人员介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社部门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人社部门应畅通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渠道,公布相关管理规定,鼓励并支持公民举报,引导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
县级及以上人社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应依法受理、查办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转办的基金监督举报,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受理的属于下级基金监督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转办、督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办涉及跨区域、跨部门、跨统筹层级的基金监督举报等。
无明确举报对象不予受理
《办法》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客观真实的举报材料及证据,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违规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基金监督机构自收到举报之日起2日内进行登记,7日内完成受理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已受理但仍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举报已依法办理,举报人在无新线索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申请上级人社部门复核,原办理机构结论符合客观事实的;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司法等途径解决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等情形不予受理。基金监督机构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人社部门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做好案件立案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跨区域的涉嫌犯罪案件,依照属地原则,由主要行为发生地或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人社部门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不得公开举报人相关信息
对于举报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实名举报;有明确的被举报主体;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社部门掌握,符合这些条件的,将给予奖励。同一事实有两个或以上举报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同一事实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基金监督机构应依法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与举报内容或举报人、被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办理过程中,应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与无关人员谈论举报情况;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相关信息等。
奖励原则
■举报查证属实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按3%予以奖励,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不超过3000元
■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基金数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再按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的1%予以奖励,不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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