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消息:7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2015年的社保缴费基数,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6353元,下限为3271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2014年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上限为15108元,下限为3022元。
新标准执行时间为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职工而言,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21%、个人8%,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11%、个人2%,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1.5%、个人0.5%,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1%,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0.5%。
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根据规定参加本市养老、医疗和工伤三险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7%(单位按6%,个人按1%)。
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根据规定至2014年3月底过渡期已满,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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