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预算报告,2015年预算安排的地方财政赤字为5000亿元,国务院同意以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方式弥补。为做好债券发行工作,财政部日前印发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什么是一般债券?5000亿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将如何发行?针对社会关心的问题,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16日回答了记者提问。
地方自主发债“前门”已打开
今年正式实施的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这一表述实质上为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打开了“前门”。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说,按照新《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一般债券全部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这一方式对创新和完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强化市场约束、控制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
与去年地方试点自发债有多处调整
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相比,今年的发行办法有多处调整。如明确了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丰富了债券期限品种。在2014年5年、7年和10年期品种基础上,增加了1年和3年期品种,由地方政府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年度发行规模的30%。
进一步完善了债券发行定价机制。规定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应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基础之上确定。
此外,积极扩大一般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一般债券。
专项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将尽快完善公布
据悉,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此次财政部只是印发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这位负责人说,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债券的一个新品种,在还款来源、项目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与一般债券有较大区别。财政部参照一般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结合专项债券发行特点,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已基本完成了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拟定工作,待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
地方政府可发行的两类债券
一般债券
发债前提: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发债的
发债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
偿还方式: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
专项债券
借债特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债的
发债主体:地方政府
偿还方式: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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