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筹资标准
老年居民筹资标准由780元/人・年提高至84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440元/人・年,个人缴费400元/人・年。
其他居民筹资标准由780元/人・年提高至84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360元/人・年,个人缴费480元/人・年。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460元/人・年提高至48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360元/人・年,个人缴费120元/人・年。
大学生筹资标准由420元/人・年提高至46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360元/人・年,个人缴费100元/人・年。
二、提高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门诊待遇
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门诊报销费用段由200-800元调整为200-900元。
三、扩大门诊大病病种范围
将门诊大病病种中肾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扩大至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按现行门诊大病待遇支付。
四、调整参保学生儿童父母所在单位补助规定
对参保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其父母所在单位按“男单女双”每年补助50%,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五、调整大学生参保及待遇享受相关规定
将大学生缴费方式由按学年缴费调整为按学制缴费。从2015年度开始,新入学大学生入学报到时按学制年限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其医疗待遇享受期为入学当年9月1日至毕业当年8月31日。因转学、退学等原因不能继续享受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退还所余学年个人医保缴费部分。
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可按大学生参保规定继续参加当年度我市居民医保,按大学生当年缴费标准缴纳半年费用,自缴费到帐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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