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社保基数调为2299元个人至少多承担21.92元
我市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调整为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4496元),下限按2299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限按2564元执行。
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但是,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和低于基准数60%的,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目前,市区企业社保缴费基数按职工下限2025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限按2299元执行。从今年3月1日起,扬州市区企业职工下限按2299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下限按2564元执行。
按照有关规定,社保缴费比例为28%,其中企业承担20%,个人承担8%。调整后,市区企业职工下限按2299元执行,调整后合计比调整前至少多缴费76.72元/月,其中个人至少多承担21.92元。
调整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限按2564元执行,20%需由个人承担,即512.8元(2564×20%=512.8)。调整后比调整前至少多缴费53元/月。
需要提醒的是,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全市范围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其基础养老金时,我市已使用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32元。
据悉,我市明确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同步调整。
目前,我市的五险缴费费率是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社保基数调高,相关用人单位或个人会因此增加缴费负担。但本着多缴多得的原则,最终惠及的是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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