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居住证 关键在落实权利与福利
近日,《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意见中明确,我国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取消暂住证作为一项改革,在“摸了多年石头”并且在上海、深圳等许多地方早已经“过了河”的语境里,显得比其他改革来得稍晚了一些。虽然该改革意见仅仅是一个大而笼统的顶层设计,虽然公安部还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各省市地方也没有具体的改革措施,但作为一项能够促进社会进步的改革,它仍然能够寄托公众对于社会公平的新期待。
取消暂住证的呼声,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就已产生。直至2003年大学毕业生孙志刚未办理暂住证被活活打死一案发生,媒体和公众才开始真正反思暂住证弊病。暂住证制度,本身是为维护社会治安而出台,然而,没有暂住证却往往被当成是无业游民甚至是小流氓,却在一些执法部门和人员那里成为了习惯性思维。
废除暂住证制度,早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在过去这30余年时间,我国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奇迹,城镇化率也达到了54.77%。在这一过程中,严重阻碍城镇化的暂住证等制度能够存在,本身就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在一些大城市,居住了一二十年,有了房子、有了二代,自己的户口却仍然在老家,父子两代人都在这个城市里被称为“暂住”,这样的事让人匪夷所思。不必讳言,暂住证制度对于社会治安的意义已经越来越小,尤其是出门就必须要通过身份证购票的当下,越来越多的技术手段能够让相关部门轻易摸到每一个人的行踪,暂住证在治安监管层面上的作用越来越弱。同时,暂住证制度也完全不符合人才自由流动、城镇化速率加快的现代社会特点。
关于即将要实行的居住证制度,如果地方政府仍然以限制公民权利或福利为主,而不是以赋予公民权利或福利为主,恐怕新的居住证制度,也未必就能达到公众的期望值。或者说,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也仅仅是一个称谓上的变化而已。
具体来说,从“暂住”到“居住”,真正核心的问题就是权利或福利的问题。通常意义上讲,暂住,就是临时歇脚,不会享受到所在城市的任何公共福利;而居住,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福利。这种福利或权利主要包括,医疗、教育、养老等各个方面。而这些福利,说大了,可以说比天还大;有些时候就是一个家庭一代人的奋斗目标。
具体到每一个省份、每一个城市,居住证制度到底是什么样,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是,就一些城市现在的“表现”来看,一些地方政府仍然不想把过多的权利或福利赋予给更多为城市发展做了贡献的外地人。比如,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有一些城市把落户积分的门槛设得非常高,以至于很多人坚持不了那么久就可能会中途放弃;再比如,一些城市把拿到居住证的人弄成了“二等公民”,在福利方面,也表现出明显的歧视和敌意。
比暂住证“破旧”更重要的是居住证“立新”。对各地方政府公安部门而言,我们更想看到一个个让人期待的居住证制度能够建立—废除暂住证制度并不难,难的是居住证制度是不是真正能够起到让社会更加公平、更加正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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