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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傅对“弹性退休”有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经走过20年的历程。20年前,笔者参与了劳动法的起草,作为一位亲历者,回顾中有感慨,感悟中有期待,前瞻中有信心。
我国劳动法的制定,经历了我国立法史上不多见的两个起草阶段。
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指出,应尽快制定“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原国家劳动总局随后决定组织力量起草劳动法。1979年1月起草小组成立,全国总工会、农业部、北京大学、北京经济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单位有关同志和专家学者参加讨论和起草工作。1979年7月,《劳动法(草案)》初稿完成。1983年7月,第18稿作为送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翌年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作了修改。此后,由于种种原因,劳动法(草案)未能通过审核,起草工作中断。
但是,现实中的各种劳动关系亟待法律调整,改革的深化更增加了制定劳动法的迫切性。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议案提案,希望劳动法尽快出台。
1990年,由劳动部、国务院法制局、全国总工会、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参加的劳动法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成立,重新研究确定劳动法起草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其间,收集整理了近30万字的国内外资料,翻译出版了50多个国家的劳动法及单项劳动法律,并形成了新的劳动法(草案)。
在这里,有两件事需要插入说明。第一件与我直接有关:劳动部为了完成劳动法的起草工作,到高校招聘专门人才。一天,劳动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来到我就读的研究生院,当得知我是我国第一位立法学博士后,立即延揽我到劳动部工作。第二件与我间接相关:为了起草这部法律,劳动部派出了诸多代表团前往德国考察访问。1991年5月,我作为代表团成员参访了德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德国议会,旁听了德国联邦社会法院、德国巴伐利亚州劳动法院的案件审理,走访了拜耳公司工会组织,会见了德国最大的劳动律师事务所。回国后,由我执笔撰写了数万字的《德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与实施状况考察报告》。这些活动,对于我国劳动法与发达国家接轨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从1989年12月起,劳动部先后召开了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四个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行政代表和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200多人参加的讨论会,后在成都、重庆、武汉又分别召开了有100多人参加的论证会,同时还向国务院各部、委、局、公司及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等150多个单位征求意见。在起草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法制局的具体指导下,反复修改8稿,形成了劳动法草案第27稿。后又在调查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劳动法(草案)。
调研过程中有两件事让人印象深刻。一是有关工会组织的。我们到珠三角一家跨国饲料工厂调研时,该厂外籍经理对劳动法(草案)中有关工会的规定提出异议,认为工会组织与他的工厂无关,如果工人要建立工会必须到厂外去搞。这次调研让我们更加认识到制定和实施劳动法对于保护工人利益的重要性。
二是有关退休年龄的。我就退休年龄开展了全国性调研,了解一线工人的真实想法和真切需求。以回到我当过工人的工厂的调研为例,我的师傅们面对提前、延后和维持现有退休年龄这三种方案的意见中表现出来的经验和智慧,至今仍然让我受益。我自以为“弹性方案”是大家都能接受的,即以60岁为法定退休年龄,上下浮动5岁,让劳动者自己作出选择,提出申请。没想到我的师傅第一个提出反对,理由是:如果工厂实行“弹性退休”,必然会在工人中制造新的矛盾,同时,这一政策也将为工厂负责人提供新的腐败机会。因为退休时的状态与退休时的工种密切相关,二线工种、辅助工种都能延后,但一线工人即便干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都有可能吃不消。于是,越不干活的人越能延迟退休,长时间领取远高于退休金的工资,越是贡献大的人越只能提前退休,较早失去相应的工资与福利待遇。另外,提前或者延后退休的申请是否得到批准,则不是工人所能决定的,这里面有相当大的寻租空间。师傅们的这些思想与智慧,让我们在立法中变得非常慎重。
1994年1月7日,国务院第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劳动法(草案),认为制定劳动法十分迫切和必要,条件已成熟,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决定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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