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通知》(国发[1995]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关于进一步搞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2]70号),《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
办事程序:
具体手续:
⑴、转出
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减少明细表;
②、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或调令;
③、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联系函;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帐号。
⑵、转入
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加明细表;
②、参保单位同意接收的商调函或劳动合同书;
③、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④、调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⑤、新参保人员起薪当月工资证明。
承办处室及具体位置:
黑龙江省社保局养老二处、基金财务处
地址:
香坊区中山路68号2楼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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