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及比例?缴费基数有何作用?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的单位工资总额的,应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参保企业缴费的比例统一为28%,其中单位缴费20%,个人缴纳8%,个人缴费部分(8%)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其60%,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湘政发〔1997〕43号第一条,1997年12月17日;湘政发〔2006〕7号第六条、第七条,2006年4月6日)
缴费基数不仅是缴费依据,更是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养老金待遇的重要参数,缴费基数越高,养老金越高。职工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据实申报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尽量选择高档次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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