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成都高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430元提高到500元
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统一提高到450元
龙泉驿区维持500元不变。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和崇州市统一提高到400元。
分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按照重点倾斜一类、强化三类管理的原则推进分类保障:
1.一类保障对象
(1)“三无人员”在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其本人在享受全额保障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
(3)大病患者家庭,患者本人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4)子女未成年或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单亲家庭,其子女享受全额保障。
2.二类保障对象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65周岁以上的老人,在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
(2)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其本人在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
3.三类保障对象
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应积极为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岗位,鼓励他们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开展劳动自救。对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两次拒绝就业介绍的,取消其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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