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可以申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
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计发标准如下:
1.
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其中:国家财政支付55元,本城区财政支付2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列入统筹地区财政预算。
注意事项:
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参保时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户籍老年人在本村范围内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度政府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国家和
自治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时,城区人民政府也随之作相应的调整。
相关信息:
企业参保人员申领养老金
城镇个体劳动者申请养老保险材料
南宁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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