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未能给予即时结算或者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的,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原件或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合法证明材料和户口簿复印件;
(四)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诊断病例以及《南宁市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设施项目范围内的医疗收费收据;
(五)已参加各种社会医疗保险的,需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医疗保险赔付金凭证;
(六)因其他原因已获得社会或单位帮困救助的,同时出具帮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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