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包括: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医疗直线加速器 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B超聚焦热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
4.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5.其他单项费用超过200元/次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项目和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介入治疗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4.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体外反搏。
5.进行器官(或组织)移植和安装人工器官出院后所使用的抗排斥药及免疫调节剂费用。
6.其他单项费用超过200元/次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治疗项目。
(三)其他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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