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或旧伤复发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按规定核报,仅限于工伤职工或职业病患者治疗工伤或职业病部位所付费用,其用药范围、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的报销标准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自费用药不得纳入工伤保险费用报销范围。治疗工伤或职业病必须特殊检查、特殊用药的,由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确定的工伤住院定点医院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出具特殊检查、特殊用药的申请,经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其费用方可在工伤保险费中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就医路费、食宿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凡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工作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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