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病救助类别
第一类:1、造血干细胞移植术;2、肾移植术;3、肝移植术;4、人工瓣膜置换术;5、体外循环的心脏手术。
第二类:1、胸部肿瘤(肺癌、食管癌、纵隔肿瘤、胸膜间皮瘤、乳腺癌);2、腹部肿瘤(胃癌、原发性肝癌、大肠癌、胆囊及胆管癌、胰腺癌);3、淋巴、血液系统肿瘤(恶性淋巴瘤、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4、中枢神经系统肿瘤(脑胶质瘤、脑膜瘤(恶性))。
第三类:1、头颈部肿瘤(鼻咽癌、上颌窦癌、扁桃体癌、喉癌、舌癌、甲状腺癌);2、泌尿、生殖系统肿瘤(肾癌、膀胱癌、前列腺癌、睾丸肿瘤、阴茎癌、宫颈癌、子宫内膜癌、卵巢癌、恶性滋养细胞肿瘤); 3、骨及皮肤、软组织肿瘤(骨肉瘤、尤文氏肉瘤、软组织肉瘤、皮肤癌、恶性黑色素瘤);4、转移性恶性肿瘤(原发灶不明的转移癌、脑转移瘤、骨转移瘤、肺转移瘤)。
第四类:1、脑出血、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胰腺坏死、急性亚急性肝坏死;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介入治疗、植入式心脏复律除颤治疗、心脏起搏治疗、心脏射频消融治疗;3、肝硬化失代偿期、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骨髓增生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等);4、尿毒症(非透析)。
第五类:尿毒症(透析)。
二、大病支付待遇
经医保中心鉴定的大病患者享受以下待遇:
(一)经审批的大病患者门诊治疗可计入统筹基金和救助基金核销。实行定点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肾(肝)移植术后患者,尿毒症(透析)患者门诊购药参照此条执行。
(二)超过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按病种,再给予大病救助基金补助。
1、大病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按病种设定,当年最高支付限额为:第一类大病救助金最高支付2万元;第二类大病救助金最高支付1.5万元;第三类大病救助金最高支付1.2万元;第四类、第五类大病救助金最高支付1万元。
2、大病待遇享受期为三年(发病确诊年为第一年)。大病救助基金每年按20%比例削减报销最高限额。第四类大病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仅限患病当年,第二年、第三年门诊费用可计入统筹报销,按大病进行管理,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第五类大病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每年不按20%比例削减。
3、三年内如有新的原发大病发生,经申请鉴定,按新发生的大病病种重新确定最高支付限额。
4、尿毒症(透析)患者和大病门诊治疗患者,自申请鉴定之日起,每个自然年度做为一个治疗周期,只承担一次个人承担额。
5、根据尿毒症(透析)患者治疗实际,透析患者每次透析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在当年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下,统筹基金按70%核销,其余费用由患者从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透析患者血液滤过,统筹基金按35%核销,其余费用由患者从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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