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五大特点
参保居民个人不需额外缴费
辽宁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部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为减轻城镇居民个人经济负担,参加大病保险所需费用全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居民不需另行缴费即可直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不受病种限制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全部医疗费用均属大病保险支付范畴。
设置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
享受辽宁省大病保险的参保居民在一年内单次或多次住院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起付线后,方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辽宁省各统筹地区考虑到医保基金运行实际及参保人员的构成情况,大病起付线一般设定为本市上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100%之间,目前各市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设定在1.2-1.8万元左右。
居民大病保险不再设限封顶
辽宁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各统筹地区依据属地自身情况,多采取分段报销的方式,即自负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平均报销比例在50%-70%之间。全省各统筹地区均不设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突破了一直以来医疗保险均设最高支付限额的惯例,同时,大病保险的总体待遇水平将略高于原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待遇水平。
大病保险不需患者垫付大病医疗费用
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的方式由各统筹地区选定本地区的大病保险经办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经办行为的监管,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大病保险将为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提供“一站式”网上即时结算服务,不需由患者垫付相应的大病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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