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70元调整到91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80元调整到1040元。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630元调整到73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20元调整到840元。
为确保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作落到实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财政部门一道进行文件起草与资金测算等准备工作。在资金准备、系统调整、政策宣传等方面做了周密的准备,确保了此次调标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沈阳市连续六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础上又一次大幅度调整,惠及全市1.8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月人均增加失业保险金150元,平均增幅达到17.9%。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首次突破千元,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民生工作的关注和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也让广大失业人员充分享受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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