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在其死亡次月携带同级人社局审批的《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审批表》、《事业单位职工增减变动明细表》、《医学死亡证明》、死亡人员《户口簿》本人注销页复印件到参保分局事业科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的标准:
按照《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计发标准及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5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标准按所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
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8]11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我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退休费。
按照《关于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3]114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我市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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