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发放。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规定的医疗补助金及住院医疗费补贴相应取消。
3、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且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失业保险待遇科办理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计发标准:连续缴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平均缴费工资的20%计发,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不包括参与犯罪活动),其家属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失业保险待遇科办理申请手续,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照当地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
5、失业人员选择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转入地的标准执行,由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规定范围内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7、被保险人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但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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