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并填报《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剖腹产、多胞胎或死胎引产(7个月以上)的,须提供医院《疾病证明书》原件,病历、出院小结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流(引)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流生育保险待遇时,并填报《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流(引)产病历、《疾病证明书》及收费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女职工的《汕头市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三)用人单位应在男职工配偶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申报男职工看护假待遇,并填报《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男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配偶《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并填报《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定点医院提供的收费收据、病历、《疾病证明书》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的《汕头市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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