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失业登记
承办科室(单位):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中心
申请条件:
1、在市属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
2、在中央、省属、外地驻汕单位就业的劳动者;
3、市属用人单位由就业转失业(于2002年11月1日后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中央、省属、外地驻汕单位由就业转失业(于2002年11月1日后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申请材料:近期彩照两寸2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复印手册第二至五页1份,复印解除合同证明书1份,《就业失业登记证》。
程序: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手册内人员基本信息、就业情况、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记载页复印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以及按相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并由本人亲自填写《汕头市下岗再就业技能培训人员登记表》(附带近期免冠彩照两寸2张)。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在核对所提供材料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登记页做相应记载。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等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及时到人社保障部门免费进行失业登记。
申请表格:汕头市下岗职工再就业技能培训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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