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汕头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社保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业务管理,根据《汕头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汕府[2013]77号)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意见,现就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自2014年1月1日起,在本市已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可持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持第二代身份证或户口薄),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因病到非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因特殊情况发生的不能记账结算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出院后180日内,由参保人(村委会参保的可由协管员代理)持下列有效凭证到所属区(县)社保分局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一)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原件);
(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汇总表(原件);
(三)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医院印章);
(四)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印章)。
二、2014年1-2月涉及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仍由市社保局负责按规定向大病保险承保方索赔;涉及在区(县)社保分局零星报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仍由所属区(县)社保分局负责按规定向大病保险承保方索赔。自2014年3月1日起,凡涉及在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市直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市社保局负责按规定向大病保险承保方索赔;涉及在区(县)属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区(县)社保分局零星报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由所属区(县)社保分局负责按规定向大病保险承保方索赔。
三、2013年度参保人应享受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符合大病保险报销条件的高额医疗费用(扣除民政、残联补助费用后)于2014年6月30日由医保信息开发公司统一后台系统整理、分类核算,按汕府办综文[2013]1-259号文规定报市人社局审批后,于2014年7月15日前分发给各所属区(县)社保分局转发各所属镇(街道)人社所和各参保人。参保人可于2014年8-12月1-25日(节假日除外),持第二代身份证(或户口薄)、银行存折复印件到所属区(县)社保分局确认。所属区(县)社保分局对申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由各区(县)社保分局财务股室直接将待遇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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