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城镇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民办非企业机构按照本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申报失业保险缴费额,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的1%申报失业保险缴费额,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职工工资不足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来确定缴费额。就是说申报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这个标准。
3.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单位,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额。
4.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2%由单位缴纳。
5.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人数、开户银行帐号、缴费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当月10号前将《申报表》交到我局失业保险科进行微机变更处理,以便我们经办机构按月准确征收。参保单位申报时申报资料要齐全、费基、费率符合规定,数量关系一致,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有人员增减变化的还要附《变更职工花名册》)。
6.缴费方式有托收、支票、现金三种。缴费单位可任选一种确定为本单位的缴费方式,填写在《申报表》中,凡申报缴费方式为托收的,我局就在每月15号开具托收失业保险费凭证到缴费单位申报的银行帐户上直接征收;对申报缴费方式为支票、现金的由缴费单位在规定时间自行缴纳。不论以哪种形式征收的失业保险费都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行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参保缴费单位及职工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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