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或工会申报:单位或工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报告(向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正式文件),附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个人申报:受伤害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附报送材料清单;
2、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系亲属申报的提供其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4、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劳动关系裁决书(判决书);
5、医疗机构出具的首次门诊病历原件或住院病历首页及入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红章)、诊断证明书原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
6、提供证言材料(第一现场目击证人两人以上,注明证言人的身份及身份证编码、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用蓝黑钢笔或中性笔书写);
7、单位事故调查报告(单位或工会申报的提供);
8、认定职业病时,提供历次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
9、个人申报或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申请人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等相关材料;
10、其他相关材料: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职工上下班路线图、上下班时间表(考勤表);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4)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5)因工死亡或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证明、死亡证明原件、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门诊病历原件及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红章);
(6)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所需其他材料。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表格(1、个人工伤认定申请表;2、材料清单;3、工伤认定申请表(A3大小);4、证人证言表;5、单位工伤事故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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