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办理条件:
死亡参保离退休(职)人员。
⒉办理流程:
由死亡参保离退休(职)人员所在单位或托管档案的代理机构携带有关材料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经办机构审核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符合个人账户余额领取条件的,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中进行领取操作;不符合个人账户余额领取条件的,向其说明不予领取的原因。
⒊所需材料:
有效死亡证明。
⒋待遇标准:
按照《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陕政发[1998]28号)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下列两项:⑴个人账户养老金。⑵年正常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中的一部分:年正常调整养老金后个人账户应支出额=(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当年调整增加金额;
按原办法(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下列两项:⑴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养老金。⑵年正常调整增加的养老金的一部分:年调整养老金个人账户,应支出额=(退休时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养老金/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当年调整增加金额。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用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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