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社局医保工伤处工作人员介绍,该局《关于调整全市因工伤残人员定期待遇的通知》(宿人社发〔2013〕162号)文件已经下发到各县区。据了解,此次因伤致残人员调整对象为因工致残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人员;因工死亡人员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调整项目为定期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时间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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