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职工档案材料由单位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移交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2、失业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应当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和1寸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就业管理所(站)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
3、失业职工在规定的期限内本人凭身份证、《就业登记证》、1寸照片2张和原单位开具的“通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由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将核定好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和发放标准及时记载《就业登记证》栏目内,并告知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和地点。失业保险金当月登记,次月发放,失业保险金自发放之日起计算。如失业职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按月核减失业保险金。
4、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职工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职工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必须在每月的10—20号(节假日除外)之间,携带“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街道就业服务所办理登记手续,如实说明本人近期求职、培训及就业情况,如实说明本人近期求职、培训及就业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登记的,将视情暂停或停发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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