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及对象
市本级以下各类单位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1、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2、各类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工伤保险基金筹集
从2010年7月1日开始,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执行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市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必要时可调整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06〕59号)规定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省配套政策法规执行。
工伤待遇中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或低于单位申报并经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的,由基金支付的待遇按单位申报并经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本通知实施以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发生的工伤或确诊的职业病,其待遇按原渠道解决。
四、定点医院管理
工伤职工的医治及康复实行定点医院管理,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五、相关手续
工伤认定: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待遇申领: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医疗终结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其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及相关待遇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可以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 并提供医院原始发票、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相关材料。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若遇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衢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工伤保险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banli/339923.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