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所需提供证件材料
(一)当事人提交:结婚证——3张大2寸双方近三个月
内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红底);离婚证——2张2寸单人近三个月内半身免冠照片(红底或蓝底);
(二)当事人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
需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原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证明材料。
(四)以上所需证件材料均须提交原件。
2、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上述第三条规定的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3、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4、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5、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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