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申请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原、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申请社会保险登记材料应予以及时处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登记手续的,应予以登记,并将有关基本情况输入计算机,建立参保用人单位数据库,发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
(一)缴费单位(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统称缴费单位,下同)有以下社会保险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专管员及所在部门
5.单位类型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7.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8.隶属关系
9.开户银行及银行基本帐号
1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或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阐明变更的原因和内容
2.相关变更材料:工商变更登记和工商营业执业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4.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5.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申请变更登记缴费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的,由社保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并将变更内容输入计算机,重新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收回缴费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注销登记
(一)缴费单位发生破产、关闭、撤销、合并、分立、解散及其他情形的,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及时携带《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书》、《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及相关证明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二)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办理注销(或吊销)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三)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及时向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缴费单位注销登记之日起3日内对缴费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核完毕,并与缴费单位结清欠缴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后,符合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注销,并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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