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66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扶持对象。
持有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具备资质条件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培训,培训质量和期限达到规定要求。
申请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
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进城务的农村劳动者不需要提供);
(4)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5)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的,应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2.创业培训
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进城务的农村劳动者不需要提供);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式2份;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1式2份。
3.岗位技能培训
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进城务的农村劳动者不需要提供);
(4)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5)培训对象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6)享受培训补贴人员的花名册和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帐户等。
4.属定点培训机构代申请培训补贴的
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进城务的农村劳动者不需要提供);
(4)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5)申请垫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6)申请垫支报告和申请人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申请协议书;
(7)本期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8)本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等(盖单位印章)。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25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
0777—2858718
办理地点
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待遇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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