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应在其生育(或终止妊娠)或者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逾期不予支付。
因生育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婴儿出生、死亡或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②女职工户籍所在地或参保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申领男职工看护假津贴的,还应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③生育(包括终止妊娠)的诊断证明及依法设立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费用凭据;④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由他人代领的还应提交代领人身份证;⑤个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待遇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施行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手术证明(或诊断证明)和费用凭据;②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由他人代领的还应提交代领人身份证;③个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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