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潮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潮府?2007?34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下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下称职工)适用本规定。
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节育费用,按原规定执行。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潮单位及其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本市的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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