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0】9号)
办理条件:
省直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无效,需转往外省相关医疗机构进一步治疗者。
申请材料:
《异地转诊审核表》
注:该表需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限肿瘤病)中任一家医院的主治医生和三名副高以上职称专家签字认可,否则无效。
办理程序:
1、递交填写好的《异地转诊审核表》至省医保局医疗生育处;
2、经办人员审核,开具《参保病人转诊介绍信》;
3、医疗生育处处长复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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