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职工,要为其填写《失业人员申领资格初审表》;
2、携带失业职工档案或劳动合同等原件到经办机构待遇审核窗口进行待遇审核,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及时交付给失业职工办理后续手续;
3、失业职工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规定事项要求,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登记手续。
4、失业职工从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证》的次月开始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职工必须在领取期限内的每月20日前进行签到,其中在3、6、9、12这四个月份到经办机构待遇审核窗口签到,其它月份到城区所在社区签到。当月不签到,当月失业保险金不发放,往后顺延;连续三个月未签到,暂停其失业保险待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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