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一)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含试营业期);
(二)有合理的布局,能满足参保职工就医需求;
(三)有一定的规模和较为良好的就医环境,经营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经营半年以上(租用场所经营的,租期不低于2年),半年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必须含执业医师1人);
(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五)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六)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七)依法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书面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三)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四)反映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的财务报表和门诊诊疗服务质量、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营业用房的房产证明材料(租用场所经营的,提供租房合同复印件);
(六)医职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包括执业医师资格证等);
(七)卫生和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等);
(九)以上复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报:医疗机构首先向市人社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经初审合格的,领取并填写《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经初审不合格的,告知其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二)实地复核:市人社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对初审合格且申报资料完整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复核,查看营业场所规模,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考核确定:经实地复核,对申报材料真实、考核合格的一批医疗机构,汇总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审批未通过的告知原因,待其整改合格后再重新申报);
(四)下发批文:市人社局随时受理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对审查符合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集中下发批文。
四、其它事宜
(一)取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后,涉及联网和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医保处医监科联系。办公地址:环城北路40号原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二楼;联系电话:6756273。
(二)取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后,若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或营业地址的,应自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次月20号前,到人社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办理申报手续。逾期不办理申报或变更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停止医保结算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五、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报和审查咨询电话及地址
咨询电话:6056683;办公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43号
办理部门: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
办理地点:宜昌市沿江大道43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承诺时限:即时受理(所需证件资料齐全)
受理对象:医疗机构
联系电话:0717-6056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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