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保证供药安全和服务质量,无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国家及本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能熟练审方、配方;
(六)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用房和仓储设施,有较为优良的购药环境。营业面积(含仓库)不低于60平方米,经营半年以上(租用场所经营的,租期不低于3年),半年营业额1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必须含执业药师1人);
(七)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八)依法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书面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三)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包括执业药师资格证及注册证明材料);
(四)反映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的财务报表及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如:基本医疗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等);
(五)营业用房的房产证明材料(租用场所经营的,提供租房合同复印件);
(六)卫生和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证明材料;
(七)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等)。
(八)以上复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报:零售药店首先向市人社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经初审合格的,领取并填写《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经初审不合格的,告知其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二)实地复核:市人社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对初审合格且申报资料完整的零售药店进行实地复核,查看营业场所规模,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考核确定:经实地复核,对申报材料真实、考核合格的一批零售药店,汇总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审批未通过的告知原因,待其整改合格后再重新申报);
(四)下发批文:市人社局随时受理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申报,对经审查符合定点条件的零售药店,集中下发批文。
四、其它事宜
(一)取得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后,涉及联网培训和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医保处医监科联系。办公地址:环城北路40号原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二楼;联系电话:6756273。
(二)取得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后,若变更零售药店名称或营业地址的,应自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次月20号前,到市人社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办理申报手续。逾期不办理申报或变更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停止医保结算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五、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报和审查咨询电话及地址
咨询电话:6056683;
办公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43号
办理部门: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
办理地点:宜昌市沿江大道43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承诺时限:即时受理(所需证件资料齐全)
受理对象:零售药店
联系电话:0717-6056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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