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程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海口市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第二款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规定。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男满50岁、女满45岁;(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三)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申请材料:(一)本人档案材料;(二)《海口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审批表》;(三)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表》。
七、办理程序: (一)受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每月报批一次,各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当月到龄退休人员的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二)初审: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科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在每月16日前进行初审;(三)领导审批: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呈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四)告知:每月审批完毕,对不符合条件未予以审批的,要书面说明原因。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
九、收费项目、标准:不收费
十、备案:每年1月将上年审批人员名单报送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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