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生儿可在我市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我市户籍的。
2、非我市户籍但父母一方参加我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待遇的。
3、非我市户籍但父母一方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待遇且居住在我市的。
二、办理地点
各区自行选定一个经办点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业务,并将地点及联系方式告知市地税局、各居委会及基层劳动保障所、站,以便于居民了解。
三、办理时限
新生儿参保登记业务启动时间为2013年8月1日。
2013年1月1日至8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应在2013年11月31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当年和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可享受出生当年和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2013年8月1日后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后四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登记手续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至当年度末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四个月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可享受从参保登记缴纳居民医保费下月起至当年末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跨年度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应一次性缴纳出生年度及下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可按前款规定享受出生当年和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在年度征缴期内的,应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
四、办理流程
1、新生儿出生并办理户籍登记后,其监护人可到所在区选定的经办点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办理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参保登记手续应填写《新生儿参保登记表》,并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不在我市的应提供父母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清单,父母不在我市参保的还应提供在我市居住的证明(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等)
2、各区经办点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手续后,应及时录入新生儿参保信息,并将新生儿参保相关资料报送市社保局和市地税局。
3、市社保局审核参保登记手续无误后,启动新生儿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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