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伤康复治疗期间哪些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回复】: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康复对象在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生活用品费用;
2、非因工伤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3、超出工伤康复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
4、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5、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
6、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
7、未经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8、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相关问答】
一、单位一同事不幸遭遇工伤,现已经治疗完毕。该工伤职员拒不出院,希望继续在医院治疗,不知道这部分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吗?
【回复】:根据青岛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我想知道工伤职员住院后的生活用品费用可以报销吗?如果可以,如何报销?
【回复】:不可以报销,根据规定工伤康复治疗期间生活用品费用不予报销。
三、刘先生,因被货物砸伤现正在医院住院治疗,但被检查患有糖尿病,不知糖尿病治疗费用可以一起工伤报销吗?
【回复】:不可以,非因工伤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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