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法》。2、《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第39号令)。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南政[1996]综274号)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南政[2002]综288号)。
办理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年满16周岁且男不满60周岁、女干部不满55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的)。
办理流程: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企业提供的月工资总额,以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上限,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下限,全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为0.9%。由用人单位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申报材料: 1.《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情况表》一式二份;2. 企业职工工资财务报表及复印件(A4纸)。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机构: 南平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 0599-8834770
办理地址:南平市解放路98号恒立大厦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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