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凡按规定应办理社会保险(暂指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和有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凡经工商部门依法设立和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委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有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和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分局(所)核查 --县(区)局(规费科)审核--税务分局(所)资料归档--参保单位
法定期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加盖社会保障部门公章后,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申报材料:
(一)对参保单位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帐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存折或银行卡(采取委托银行批扣划缴费款的)
事项收费:不收费
办理机关:地税局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 -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上午:8:00 -12:00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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