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单建统筹住院医疗保险两种。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由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确定。单建统筹的住院医疗保险按照当地缴费基数的3%或5%费率征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单建统筹模式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分为两档,由各设区市按照不低于现行住院医疗待遇水平的原则,选择其中之一在全市范围统一执行。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第一档,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第二档,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符合政策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第一档,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5%;第二档,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8%、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参保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6万元,结合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不低于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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