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办理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36号)
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员: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户籍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办理流程:(1)养老保险关系科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2)养老保险关系科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①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②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③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④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申报材料:(1)《参保缴费凭证》,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
(4)《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办理机构:南平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 0599-8871969
办理地址:南平市解放路98号恒立大厦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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