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省就业局失业保险服务处
业务办理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2、《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3、《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湘劳社发〔2002〕141号);
4、《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湘劳社发〔2003〕253号)。
业务办理时间及时限:
每月1—20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至 11:00
下午 2:00至 4:30(冬季)
2:30至 5:00(夏季)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业务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于每月25日前为单位新增失业人员办理异动停保手续,并于7个工作日内向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单位失业人员名单、档案和与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
2、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单位失业人员申领资格的初审,并填写《失业人员申领资格初审表》,初审内容包括:
(1)核对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情况,是否足额缴纳并满一年;
(2)对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进行认定;
(3)对失业人员缴费年限进行认定。初审通过后出具《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并由用人单位转交失业人员。
3、失业人员于《通知》开出60个工作日内到省本级失业保险服务前台进行申领登记,登记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二份;
(2)《失业证》及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求职登记证明;
(3)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二张。
4、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计算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及门诊医疗费的数额和期限,发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领取存折。
5、失业保险金及门诊医疗费按月领取。由失业人员本人于每月1日至20日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失业证》、身份证到省本级失业保险服务前台办理当月失业保险金及门诊医疗费领取签字手续。当月失业保险金及门诊医疗费于当月25日左右将一并划转至失业人员存折帐户。
地址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劳动力市场和再就业服务基地综合楼一楼大厅失业保险服务区。
电话:4900113,4900115 传真:49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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