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名称医疗 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审批
办事依据 《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湘劳社发〔1999〕285号)
办理条件
1、经卫生行政部们批准取得有效《医疗执业许可证》;
2、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
5、周围500米内或本社区(限个人账户刷卡医疗机构)没有同等级、同类型医疗机构;
6、实际经营服务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病床在40张以上;各类门诊部和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经营面积在160平方米以上;
7、设施配备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8、设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科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工作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9、从业人员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10、承诺履行与医疗经办机构签定的医保服务协议。
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服务方式、诊疗科目、收费标准及科室设置;
3、床位、大型技术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4、职工人数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5、科主任及高级职称的卫技人员名单;
6、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等医疗服务方面的财务账目;
7、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和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8、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材料受理。人社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初审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受理。
2、实地考察。人社行政部门牵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与,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
3、研究确定。市人社行政部门相关领导召集考察人员,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局务会集体研究确定定点资格。对确定的医疗机构,由市人社部门下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标牌》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标牌》和《定点资格证书》由市人社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4、社会公布。市人社行政部门将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通过人社网站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
收费标准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办理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外
办公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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