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而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此可以看出工伤保险基金是职工工伤病有所医的重要物质保障,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费用的前提是工伤认定。
因此,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职工在哪些情况下造成的伤害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近年来,关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而发生的职工伤害是否构成工伤,是否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治疗费用发生了一系列的劳动行政纠纷。对于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构成工伤的探讨不仅对于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也从一定程度上对劳动者的行为模式具有指导意义,进而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认定工伤的范围,是指那些与工作有因果关系的伤害。在有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伤情形中,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但职工在工作时间或丁作场所内,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亡、由于醉酒导致的伤亡,以及自杀、自残,与工作原因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后果应由个人承担,不属于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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